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鍾淼雄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淑珍 律師複代理人 葉文博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