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О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偵字第六一三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邱滋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О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偵字第六一三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邱滋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