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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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七八號
聲請人甲○○
共法定代理人 張双隆 右當事人間七十九年度全字第五三四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務人 林公然 業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六日死亡,聲請人為林公然之繼承人,聲明承受本件訴訟,並提出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為證,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票款債務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沈艶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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