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2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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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二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八四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因犯偽造有價證券及偽造文書等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符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之要件,爰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錢建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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