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三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乙○○右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震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