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品源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毒偵緝字第9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合計驗餘淨重捌點捌貳公克,及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伍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合計驗餘淨重貳拾貳點壹肆公克,及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陸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品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於民國99年10月27日下午1時10分許,為警在其臺中市○○區○○路2段湳子巷9之16號租屋處查獲,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緝字第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總純質淨重4.65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總純質淨重19.6367公克),均係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碎塊4包、粉末1包、透明結晶6包,經送請專業機構鑑定結果,碎塊4包及粉末1包均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碎塊4包驗前總純質淨重
4.25公克、合計驗餘淨重7.42公克;粉末1包驗前純質淨重
0.4公克、驗餘淨重1.4公克);透明結晶6包則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總純質淨重19.6367公克、合計驗餘淨重22.14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100年02月17日調科壹字第10023003570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
0年2月9日刑鑑字第1000012407號鑑定書、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0年12月14日草療鑑字第1001200079號鑑定書在卷可參,是上開扣案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既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其內所各含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包裝袋5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包裝袋6只,因各與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亦應視為毒品),依首揭說明,應認該部分聲請為正當(至因鑑驗而滅失之毒品,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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