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71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張師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維鈞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張維鈞之被繼承人姓名、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四、陳報被告張維鈞之應繼分比例。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