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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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38號上訴人 黃秀妹 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 律師被上訴人 陳秀卿 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法官欄中關於法官「郭玉林」之記載,應更正為「趙彥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記載法官為「趙彥強」,而正本誤載為「郭玉林」,乃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盧怡秀
法官趙彥強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95047臺東市○○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書記官凌浚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