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31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佳慧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9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佳慧所犯如附表所示貳拾捌罪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佳慧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偽造文書、詐欺取財及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秀敏附表:
┌──────┬────────┬────────┬────────┬────────┐│編號│1│2│3│4│├──────┼────────┼────────┼────────┼────────┤│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3月3日│100年4月15日│101年6月間某日│101年7月30日│├──────┼────────┼────────┼────────┼────────┤│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緝字第1041、10│偵緝字第1041、10│偵緝字第1041、10│偵緝字第1041、10│││43、1044號,102│43、1044號,102│43、1044號,102│43、1044號,102│││年度偵字第11652│年度偵字第11652│年度偵字第11652│年度偵字第11652│││、17168號│、17168號│、17168號│、17168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2│102年度訴字第62│102年度訴字第62│102年度訴字第62││實││9、667、680號│9、667、680號│9、667、680號│9、667、680號││審├────┼────────┼────────┼────────┼────────┤││判決日期│102年9月17日│102年9月17日│102年9月17日│102年9月17日│├─┼────┼────────┼────────┼────────┼────────┤│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2│102年度訴字第62│102年度訴字第62│102年度訴字第62││決││9、667、680號│9、667、680號│9、667、680號│9、667、680號││├────┼────────┼────────┼────────┼────────┤││判決確定│102年10月15日│102年10月15日│102年10月15日│102年10月15日│││日期│││││├─┴────┼────────┴────────┴────────┴────────┤│備註│1至15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曾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2566號。│└──────┴───────────────────────────────────┘┌──────┬────────┬────────┬────────┬────────┐│編號│5│6│7│8│├──────┼────────┼────────┼────────┼────────┤│罪名│詐欺取財│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10月24日│101年12月8日│101年8月5日│101年8月11日│├──────┼────────┼────────┼────────┼────────┤│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緝字第1041、10│偵緝字第1041、10│偵緝字第1041、10│偵緝字第1041、10│││43、1044號,102│43、1044號,102│43、1044號,102│43、1044號,102│││年度偵字第11652│年度偵字第11652│年度偵字第11652│年度偵字第11652│││、17168號│、17168號│、17168號│、17168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2│102年度訴字第62│102年度訴字第62│102年度訴字第62││實││9、667、680號│9、667、680號│9、667、680號│9、667、680號││審├────┼────────┼────────┼────────┼────────┤││判決日期│102年9月17日│102年9月17日│102年9月17日│102年9月17日│├─┼────┼────────┼────────┼────────┼────────┤│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2│102年度訴字第62│102年度訴字第62│102年度訴字第62││決││9、667、680號│9、667、680號│9、667、680號│9、667、680號││├────┼────────┼────────┼────────┼────────┤││判決確定│102年10月15日│102年10月15日│102年10月15日│102年10月15日│││日期│││││├─┴────┼────────┴────────┴────────┴────────┤│備註│1至15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曾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2566號。│└──────┴───────────────────────────────────┘┌──────┬────────┬────────┬────────┬────────┐│編號│9│10│11│12│├──────┼────────┼────────┼────────┼────────┤│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8月17日│101年8月13日│101年8月8日│101年8月17日│├──────┼────────┼────────┼────────┼────────┤│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緝字第1041、10│偵緝字第1041、10│偵緝字第1041、10│偵緝字第1041、10│││43、1044號,102│43、1044號,102│43、1044號,102│43、1044號,102│││年度偵字第11652│年度偵字第11652│年度偵字第11652│年度偵字第11652│││、17168號│、17168號│、17168號│、17168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2│102年度訴字第62│102年度訴字第62│102年度訴字第62││實││9、667、680號│9、667、680號│9、667、680號│9、667、680號││審├────┼────────┼────────┼────────┼────────┤││判決日期│102年9月17日│102年9月17日│102年9月17日│102年9月17日│├─┼────┼────────┼────────┼────────┼────────┤│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2│102年度訴字第62│102年度訴字第62│102年度訴字第62││決││9、667、680號│9、667、680號│9、667、680號│9、667、680號││├────┼────────┼────────┼────────┼────────┤││判決確定│102年10月15日│102年10月15日│102年10月15日│102年10月15日│││日期│││││├─┴────┼────────┴────────┴────────┴────────┤│備註│1至15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曾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2566號。│└──────┴───────────────────────────────────┘┌──────┬────────┬────────┬────────┬────────┐│編號│13│14│15│16│├──────┼────────┼────────┼────────┼────────┤│罪名│竊盜│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4月16日│102年4月16日│102年4月16日│100年11月間某日│├──────┼────────┼────────┼────────┼────────┤│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屏東地檢101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緝字第1041、10│偵緝字第1041、10│偵緝字第1041、10│偵字第10332號│││43、1044號,102│43、1044號,102│43、1044號,102││││年度偵字第11652│年度偵字第11652│年度偵字第11652││││、17168號│、17168號│、17168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屏東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2│102年度訴字第62│102年度訴字第62│102年度訴字││實││9、667、680號│9、667、680號│9、667、680號│第615號││審├────┼────────┼────────┼────────┼────────┤││判決日期│102年9月17日│102年9月17日│102年9月17日│102年12月23日│├─┼────┼────────┼────────┼────────┼────────┤│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屏東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2│102年度訴字第62│102年度訴字第62│102年度訴字││決││9、667、680號│9、667、680號│9、667、680號│第615號││├────┼────────┼────────┼────────┼────────┤││判決確定│102年10月15日│102年10月15日│102年10月15日│103年2月6日│││日期│││││├─┴────┼────────┴────────┴────────┼────────┤│備註│1至15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曾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16至20之罪,有期│││定。│徒刑部分曾經定執│││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2566號。│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屏東地檢103執字││││第1135號。│└──────┴──────────────────────────┴────────┘┌──────┬────────┬────────┬────────┬────────┐│編號│17│18│19│20│├──────┼────────┼────────┼────────┼────────┤│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詐欺取財│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7月6日│101年8月31日│101年9月15日│101年10月19日│├──────┼────────┼────────┼────────┼────────┤│偵查(自訴)│屏東地檢101年度│屏東地檢101年度│屏東地檢101年度│屏東地檢101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0332號│偵字第10332號│偵字第10332號│偵字第10332號│├─┬────┼────────┼────────┼────────┼────────┤│最│法院│屏東地方法院│屏東地方法院│屏東地方法院│屏東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102年度訴字│102年度訴字│102年度訴字││實││第615號│第615號│第615號│第615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23日│102年12月23日│102年12月23日│102年12月23日│├─┼────┼────────┼────────┼────────┼────────┤│確│法院│屏東地方法院│屏東地方法院│屏東地方法院│屏東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102年度訴字│102年度訴字│102年度訴字││決││第615號│第615號│第615號│第615號││├────┼────────┼────────┼────────┼────────┤││判決確定│103年2月6日│103年2月6日│103年2月6日│103年2月6日│││日期│││││├─┴────┼────────┴────────┴────────┴────────┤│備註│16至20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曾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屏東地檢103執字第1135號。│└──────┴───────────────────────────────────┘┌──────┬────────┬────────┬────────┬────────┐│編號│21│22│23│24│├──────┼────────┼────────┼────────┼────────┤│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2月29日│102年6月4日│102年6月4日│102年6月14日│├──────┼────────┼────────┼────────┼────────┤│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緝字第1042號│偵字第26424號│偵字第26424號│偵字第24249、26││││││855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簡字│103年度審易字│103年度審易字│103年度簡字││實││第1041號│第239號│第239號│第889號││審├────┼────────┼────────┼────────┼────────┤││判決日期│103年4月7日│103年3月6日│103年3月6日│103年3月27日│├─┼────┼────────┼────────┼────────┼────────┤│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簡字│103年度審易字│103年度審易字│103年度簡字││決││第1041號│第239號│第239號│第889號││├────┼────────┼────────┼────────┼────────┤││判決確定│103年5月6日│103年4月1日│103年4月1日│103年4月22日│││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3年度│22至23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曾經定執行│24至25之罪,有期│││執字第7595號。│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徒刑部分曾經定執││││高雄地檢103年度執字第5864號。│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高雄地檢103年度│││││執字第6960號。│└──────┴────────┴─────────────────┴────────┘┌──────┬────────┬────────┬────────┬────────┐│編號│25│26│27│28│├──────┼────────┼────────┼────────┼────────┤│罪名│詐欺取財│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6月21日│101年12月14日│101年12月15日│101年12月20日│├──────┼────────┼────────┼────────┼────────┤│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4249、26│偵字第23861號│偵字第23861號│偵字第23861號│││855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簡字│103年度簡字│103年度簡字│103年度簡字││實││第889號│第888號│第888號│第888號││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27日│103年3月27日│103年3月27日│103年3月27日│├─┼────┼────────┼────────┼────────┼────────┤│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簡字│103年度簡字│103年度簡字│103年度簡字││決││第889號│第888號│第888號│第888號││├────┼────────┼────────┼────────┼────────┤││判決確定│103年4月22日│103年4月22日│103年4月22日│103年4月22日│││日期│││││├─┴────┼────────┼────────┴────────┴────────┤│備註│24至25之罪,有期│26至28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曾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徒刑部分曾經定執│定。│││行刑為有期徒刑7│高雄地檢103年度執字第7596號。│││月確定。││││高雄地檢103年度││││執字第696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