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52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四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上列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後,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核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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