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許信忠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參
佰零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