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9號
原 告 許榮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瀚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4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本件請求權基礎(請求之法律依據)為
何,書狀除寄送本院外,另將繕本逕寄對造收受,註明於書
狀,並向本院陳報回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