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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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13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家緯 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
付命令獲准(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482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9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被告辯稱其證件被盜用(見支付命令異議狀),並請原告
以書狀提出被告租用電信設備之相關證據,繕本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如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