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二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甲○○因違反著作權法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張國忠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書瑜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偽│有三│98│彰│0│台│9││台│9││7││造│期月│下午時│化│1│中│上7││中│上7││2││印│徒│至│地│偵4│高│2│45│高│2│5│執1││文│刑│99│檢│1│分│訴2││分│訴2││3││││下午3時│署│1│院│││院│││││││許││││││││││├──┼──┼────┼──┼─────┼─┼───┼────┼─┼───┼────┼───┤│偽│有七││彰│0│台│││台│││││造│期月│85│化│1│中│重8││中│重8││2││文│徒│至│地│偵4│高│上6│92│高│上6│9│執3││書│刑│98│檢│1│分│更1││分│更1││1│││││署│1│院│㈠││院│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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