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日。
理由甲○○因妨害兵役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唐光義法官林清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妨│有三︵執││嘉│0│嘉│7││嘉│7││││害│期月得畢││義│8│義│4││義│4││││兵│徒易︶│間│地│偵8│地│簡2││地│簡2││執6││役│刑科││檢│6│院│1││院│1││7│││已││署│││││││││├──┼────┼────┼──┼─────┼─┼───┼────┼─┼───┼────┼───┤│詐│有六︵││台│3│台│││台│││8│││期月得││中│9│中│上0││中│上0││8│││徒易│至│地│偵5│高│0││高│0││執4││欺│刑科│3│檢│6│分│易7││分│易7│不得上訴│0│││︶││署│1│院│││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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