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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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77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氏秋菊(Huyn.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氏秋菊自民國壹佰年拾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黃氏秋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7月
1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10月1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潘怡珍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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