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6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志強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志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坤湖
法官洪英花法官周玉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貽婷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