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26號聲請人 鍾佳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發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業經判決確定,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爰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未具體指明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其裁判法院及案號,致本院無從據以進行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5日通知聲請人
5日內補正,聲請人於同年8月14日收受送達後,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98號判決主文所載,第二審上訴費用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故聲請人所支出之上訴裁判費,亦無得求償於他造,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