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695號債權人四季山莊劍橋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明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志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伍佰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請提出債務人王志榮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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