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73號聲請人 立晟 照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進生 訴訟代理人 徐啟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6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書記官黃詩傑┌──────────────────────────────────────────┐│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民國)│(新台幣)│││├──┼───────┼────────┼──────┼──────┼─────┼──┤│001│ 蔡麗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1年4月25日│37,615元│EG0000000│││││竹北分行│││││├──┼───────┼────────┼──────┼──────┼─────┼──┤│002│景昱企業有限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01年5月15日│100,000元│AA0000000││││司 劉興德 │延平分行│││││├──┼───────┼────────┼──────┼──────┼─────┼──┤│003│景昱企業有限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01年5月15日│45,300元│AA0000000││││司劉興德│延平分行│││││├──┼───────┼────────┼──────┼──────┼─────┼──┤│004│ 黃淑琳 │彰化商業銀行北新│101年5月10日│91,578元│IN0000000│││││竹分行│││││├──┼───────┼────────┼──────┼──────┼─────┼──┤│005│ 葉振銘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101年5月10日│12,700元│SC0000000│││││社東南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