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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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收養關係成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家訴字第一五號
原告甲○○被告 郭賢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且此情形係屬不能補正事項,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為被告之養子。惟查被告郭賢已於昭和二十年七月二日死亡,有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自屬無當事人能力,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係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志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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