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446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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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4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四六五號
聲請人侃呈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0五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勤綱
法官洪于智法官陳正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袁以明~F0~T48┌──────────────────────────────────────────────────────┐│附表:
├─┬─────────┬─────────┬───────────┬────────┬────────┬──┤│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侃呈企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古亭分行│九十年十二月六日│壹萬伍仟貳佰伍拾│BW七00一五八│七個│││甲○○│││壹元│二│月│├─┼─────────┼─────────┼───────────┼────────┼────────┼──┤│2│侃呈企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古亭分行│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壹拾伍萬肆仟捌佰│BW七00一五七│九個│││甲○○│││叁拾元│五│月│├─┼─────────┼─────────┼───────────┼────────┼────────┼──┤│3│侃呈企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古亭分行│九十一年二月六日│捌萬捌仟柒佰壹拾│BW七00一五七│九個│││甲○○│││伍元│六│月│├─┼─────────┼─────────┼───────────┼────────┼────────┼──┤│4│侃呈企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古亭分行│九十一年二月六日│貳仟叁佰元│BW七00一五七│九個│││甲○○││││七│月│├─┼─────────┼─────────┼───────────┼────────┼────────┼──┤│5│侃呈企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古亭分行│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壹萬壹仟叁佰肆拾│BW七00一五七│九個│││甲○○│││元│八│月│├─┼─────────┼─────────┼───────────┼────────┼────────┼──┤│6│侃呈企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古亭分行│九十一年二月六日│貳拾玖萬貳仟伍佰│BW七00一五七│九個│││甲○○│││叁拾元│九│月│├─┼─────────┼─────────┼───────────┼────────┼────────┼──┤│7│侃呈企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古亭分行│九十一年三月六日│捌萬零捌佰伍拾元│BW七00一五八│十個│││甲○○││││0│月│├─┼─────────┼─────────┼───────────┼────────┼────────┼──┤│8│侃呈企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古亭分行│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伍仟貳佰伍拾元│BW七00一五八│九個│││甲○○││││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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