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85號上訴人丙○○
乙○○○甲○○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
服務總所臺北貨運服務所法定代理人丁○○以上當事人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1585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0,276,8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17,6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邱靜琪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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