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1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親字第106號原告甲○○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確認被告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非被告丙○○自原告受胎所生之女。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原告與被告丙○○於民國(下同)91年12月24日結
婚,惟被告丙○○曾多次入獄服刑,原告與其他男子發生性關係而於00年0月00日生下被告乙○○(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因實際上被告乙○○並非被告丙○○自原告受胎所生之女,爰提起本件訴訟。
乙、被告丙○○方面:被告丙○○陳稱:渠與原告自93年起即未同居一處,被告乙○○並非渠與原告所生,故同意原告之主張。
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為被告所同意,且有戶籍謄本2份可憑,應認被告乙○○確非原告自被告丙○○受胎所生之女至明,故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故原告提起本訴,應屬合法,應予淮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家事庭法官彭振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書記官蕭伊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