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宜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余鑑昌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8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拾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涉犯強盜等案件移送審理,經法官訊問後,認被告坦承強盜犯行,核與被害人丙○○、甲○○及證人林玉娟、 徐雅棋 所述相符,足認被告涉嫌強盜犯行,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遂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裁定被告自民國95年5月9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8月9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二、茲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5年10月9日起,延長被告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郭淑珍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