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24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324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零捌萬壹仟捌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柒仟零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