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貪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右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二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參年。褫奪公權貳年。
事實
一、甲○○係新竹縣五峰鄉公所聘僱人員,擔任代理書記職務,負責五峰鄉公所及鄉代表會所有員工每月之健保費、勞保費、公保費、退撫基金等之代收款繳納,以及員工薪資所得稅扣款、員工消費性用貸款、鄉福利互助金、法院強制執行薪資等扣款繳納之總務業務,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其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繳納健保費、勞保費為由,填寫附表編號一至三之公庫支票,提領如數之金額後,侵占其中二十二萬八千零一十六元;復以繳交員工所得稅扣款及法院強制執行扣薪為由,填寫附表編號四至六所示之公庫支票,提領如數之金額後,侵占其中十萬八千七百九十元,總計侵占三十三萬六千八百零六元。嗣經五峰公所於八十八年九月初,接到中央健康保險局、勞工保險局等單位之催繳通知單,始知其未如數繳納而侵占部分款項,嗣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期間,其自白犯行,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予五峰鄉公所。
二、案經新竹縣調查站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前揭犯罪事實,迭於偵查(見偵卷第十一至十五頁、第一六0頁)、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經核與證人即五峰鄉公所主計員 朱碧珠 及接辦總務業務之 王秀嬌 所述大致相符(見偵卷第三至十頁),此外,復有附表所示公庫支票六紙(見偵卷第一二八至一三三頁)、中央健康保險局、勞工保險局催繳通知單((見偵卷第二十三至二十六頁)、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會議記錄一份(見偵卷第一四二頁),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甲○○係新竹縣五峰鄉公所聘僱人員,負責代收、代扣款繳納之總務業務,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其所為利用填寫公庫支票領取款項之機會,侵占其職務上所持有代收、代扣款之行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侵占公有財物罪。被告所為前開數次侵占公有財物之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同、反覆為之,所犯復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為連續犯,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另被告於偵查中自白,並將所得繳交五峰鄉公所,業據證人王秀嬌證述無訛(見偵卷第一五七頁),並有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勞工保險局保險費、滯納金墊償提繳費繳款單收據聯、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等附卷為憑(見偵卷第一四八至一五一頁),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先加後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原係職業司機,因輔助鄉長當選而經延攬至鄉公所任職,於八十八年三月左右方接任總務工作,因業務繁雜不諳法令,加以一時失慮始誤觸刑章,於犯罪後並未狡飾,且盡力返還所侵占款項,情輕法重,若宣告減輕後之法定最低度之刑猶有過重,其情可憫恕,爰依刑法第五十九條酌量遞減輕其刑,末審酌被告之素行良好、並無前科,犯罪後承認所有犯行、犯罪所得之利益為三十三萬餘元,所造成之危害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同時宣告褫奪公權二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前段、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九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李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美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附表:
┌──┬────┬────┬──────┬────┬────┐│編號│票號│金額│提領日期│侵占金額│支票所在│││││││偵卷頁數│├──┼────┼────┼──────┼────┼────┤│一│018015│307598元│88年06月10日││128頁│├──┼────┼────┼──────┤├────┤│二│019551│307057元│88年07月21日│228016元│129頁│├──┼────┼────┼──────┤├────┤│三│019575│305185元│88年08月23日││130頁│├──┼────┼────┼──────┼────┼────┤│四│0000000│290831元│88年07月13日││131頁│├──┼────┼────┼──────┤├────┤│五│0000000│278763元│88年08月11日│108790元│132頁│├──┼────┼────┼──────┤├────┤│六│0000000│255929元│88年09月08日││133頁│├──┴────┴────┴──────┴────┴────┤│總計侵占三十三萬六千八百零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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