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即領鮮涮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2日所宣
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理由第二段第五行關於「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3,0
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30,000元
」。
本件判決理由第二段第七行關於「每月租金14,000元」之記載,
應更正為「每月租金140,000元」。
本件判決理由第二段第十四行關於「欠19,000元」之記載,應更
正為「欠19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
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書記官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