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42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豪嘉食品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若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簡易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