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交聲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4年度交聲字第107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異議人乙○○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民國94年6月29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宜監字第43─Q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下同)60,000罰鍰,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第2項復定有明文。
二、移送機關裁決意旨略以:異議人乙○○於民國94年3月30日下午11時15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在宜蘭縣○○鄉○○路○段,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經警掣發宜警交字第Q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乃以異議人違反前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款規定之行為,裁處異議人罰鍰60,000元,吊銷駕駛執照,三年內禁考。
三、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上開時間,因心情鬱悶,獨自前往五結鄉某店喝酒解愁,僅喝1罐罐裝啤酒,其後手牽機車返家。途中為羅東分局巡邏車發現攔下,兩位警員強拉異議人上巡邏車載回公正分駐所。異議人認警員對本事件處理失當,不僅沒有連絡家人知道,而且態度欠佳,並將機車拖往五結鄉拖吊場。又異議人罹患憂鬱症多年,罰鍰金額過高,無力負擔云云。
四、經查,異議人於94年3月30日下午11時15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在宜蘭縣○○鄉○○路○段高架橋下,經斯時執行取締酒醉駕車之員警攔檢後,拒絕提出證件,亦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在現場費時約30分鐘許,其後始由警員帶回派出所,經警依拒絕接受酒測而舉發等情,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紙在卷可參,復有證人即斯時執行職務之警員甲○○於本院調查時證述綦詳。又異議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情形,復經警員錄影存證。經本院當庭勘驗錄影帶之結果,錄影中顯示異議人與警察爭執,稱他沒有辦法騎車等語。且異議人口齒不清,有酒醉情形,警察有提供飲水與異議人,異議人飲用後,警察要求出示證件,異議人翻閱電話簿正要找某人電話,經過5、6分鐘後,異議人仍在翻閱電話簿未提出證件,且口齒不清動作搖晃,經警扶上巡邏車,並要求提供鑰匙,異議人拒絕提供,且走出巡邏車與警察爭執。經警再要求提出證件,異議人扔拒絕提出,且爭執許久,最後於晚間11時6分許,坐上警車後離開,錄影時間約30分鐘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參,與證人甲○○證述情節相符,是異議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事實應堪認定。異議人上開異議理由,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行為。從而,移送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60,000元,吊銷駕駛執照,並依同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異議人於三年內禁考,核無不合。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藍友隆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