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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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419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乙○○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簡易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