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355號
原 告 大方茶業包裝材料行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享順茶商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