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91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91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9196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 李文女
之2相對人 馮聖輝
之2相對人 馮湘玲
之2相對人 馮聖蘭
之2相對人 馮聖芬
之2
一、債務人馮湘玲、馮聖蘭、馮聖芬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馮迎勝 之遺產範圍內與相對人李文女、馮聖輝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拾陸萬陸仟肆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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