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338號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建字第33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部分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25萬36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93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