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八年度執聲沒字第一八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繳納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壹萬元後,業經釋放在案;茲因被告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經聲請人按址傳喚、拘提不獲,亦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現無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傳票送達證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暨拘提不獲報告書等資料在卷可憑,堪認被告確已逃匿,因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一萬元。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