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29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文榮 被上訴人即被告新祥順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1,565元,該裁定已於101年10月5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有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揆諸前引規定,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書記官劉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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