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殺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後,於民國93年9月1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6月18日以法矯字第0980023517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1年8月2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8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1年
4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冒佩妤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