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26號原告 王福清 被告 朱純正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1年度交訴字第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洪榮家
法官張嘉芳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書記官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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