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簡調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鼎祥
訴訟代理人 李永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育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26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