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7年度旗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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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旗補字第6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戴秀卿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92,003元,應
  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尹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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