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簡字第197號
原 告 張嘉玲
訴訟代理人 簡士袲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 告 佑安理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錦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
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在臺中市○區○村路○段○○○號3樓
之2,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況兩造已合意
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則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
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