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 律師
被 告 王純之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小字第296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4月9日上午9時16分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17日下午
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航代
書 記 官 鄒秀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陸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貳仟零伍拾壹元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零六計算之利息。
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鄒秀珍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