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969號
聲請人
即參加人 吳海樹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吳美珠 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應提出參加書狀繕本二份,逾期未補,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由
一、按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參加書狀,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本訴訟及當事人。二、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三、參加訴訟之陳述。法院應將參加書狀,送達於兩造。聲請參加訴訟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59條、第77條之19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就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吳美珠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聲請參加訴訟,但未繳納裁判費,亦未依兩造人數提出參加書狀繕本共2份交由本院送達兩造,茲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