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810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湖小字第810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林瀅瀅
       陳慕勤
被   告  王偉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9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盈淳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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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名目及金額│計息本金│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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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應付帳款│1萬1,297元│自110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萬5,944元││,按週年利率13.5%計算。│
│├──────┼─────────────┤
││513元│自110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4%計算。│
│├──────┼─────────────┤
││1萬2,309元│自110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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