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4165號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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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416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主文甲○○共同偽造公印,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參年。
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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