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8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甲○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甲○以被告所涉為刑法
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罪嫌重大,且屬隨機攻擊路人行為,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5月15日將其收押,羈押期間將於97年8月14日屆滿。
被告雖以有意前往療養院治療精神問題,並須工作照顧家庭為
由,請求於羈押期間屆滿後,改以具保代替羈押。惟甲○斟酌被告自承其於羈押期間,並未出現其他精神方面之病症,另於羈押前亦已停止接受治療甚久等情(見甲○97年8月5日筆錄),認其現無保外治療之必要;至於被告之家庭經濟負擔等情,則與羈押之要件及限制無涉。
本件經訊問後,認被告首開羈押原因仍屬存在,並經甲○囑託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排定於97年9月10日對被告進行精神鑑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方慈
法官江俊彥法官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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