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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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8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吳啟豪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甲○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甲○以被告所涉為刑法
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罪嫌重大,且屬隨機攻擊路人行為,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5月15日將其收押,並先後自同年8月15日、10月15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羈押期間將於97年12月14日屆滿。
茲經訊問本案當事人意見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屬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方慈
法官黃紹紘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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