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310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3103號原告米蘭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賀華谷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義大利商‧斑康有限公司代表人 史帝凡諾艾杜索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義大利商‧斑康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3年3月25日以「sisley西沙麗」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圍巾、頭巾、束髮巾、頸巾、絲巾、面紗、領帶蝴蝶結」商品,向被告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嗣參加人義大利商斑康有限公司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1款、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於94年12月28日備具異議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機關審查,核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以96年3月26日中台異字第950003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第0000000號『sisley西沙麗』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文舟
法官許瑞助法官陳鴻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