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6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607號聲請人正水道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彥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書記官吳宜遙┌────────────────────────────────────┐│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60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永豐銀行南│永豐銀行南│105年4月22日│46,000元│0000000││││三重分行本│三重分行│││││││行支票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