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941號原告 游博熙 訴訟代理人 賴俊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生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查其中被告 劉日妹 已於原告起訴前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本件原告以劉日妹為被告,此部分之訴不合法;又本件原告未以劉日妹之全體繼承人為共同被告,為當事人不適格;又劉日妹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未經劉日妹之全體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之前,其等無從處分分割系爭土地,原告本件亦未就此為聲明。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提出劉日妹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追加被告。
二、依上開說明補正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事實理由之書狀(並附具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書記官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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